FMC提出新的关于滞期费和滞留费相关要求

日期:2022.10.12    浏览次数:149


FMC提出新的关于滞期费和滞留费相关要求

 


美国联邦海事协会委员 (FMC)正在提出一项新的规则,旨在使在船上运营的普通承运人(VOCCs)、不在船上运营的普通承运人(NVOCCs)和海运码头经营人(MTO)的滞期费和滞期费计费做法更加清晰、结构化和准时。 本《规则制定建议书通告》( NPRM)回应了《2022年海运改革法案》 (OSRA)的要求,并继续了委员将于2018年开始的工作,届时委员将下令进行由专员Rebecca F. Dye领导的调查(第28号事实调查),调查VOCCS和mto与滞期费、滞期费和滞期费之间的关系。 

FMC在声明中表示,这一事实导致委员将于2020年5月发布最终规则,解决了如何解释VOCCs和mto的滞期费和滞留做法的合理性。 

如果这一规则获得通过,VOCCs、NVOCC和船公司被要求只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出具滞期费或滞留费的单据,以明确费用的性质,并在费用停止累积后30天内开具发票,并提供30天的费用争议时间,以及关于费用争议方式的明确信息。 具体来说,FMC在《新战略战略文件》中提出了四项措施: 采用OSRA和46 U.S.C. 41104(d)(2)中规定的一般承运人必须包括在滞期费或滞期费发票中的最低信息清单。 将滞期费或滞期费发票中必须包含的附加信息添加到上面的列表中。 进一步界定被禁止的做法,并澄清哪一方可能需要支付滞期费或滞留费。 

建立开票方在开具滞期费或滞留费发票时必须遵循的开票惯例。 欧洲委员将建议只将正确开具的发票开具给与开票方签订货物运输或仓储合同的人,开票方应负责支付由此产生的任何滞期费或滞留费。 FMC希望收到关于将提单上的收货人列为可能收到滞期费或滞留发票的另一方是否合适的意见。 一旦《NPRM》在《联邦公报》上发布,相关方将有60天的时间提交意见至委员。 该《滞期费及滞期结算办法》是根据《拟议规则制定预先通告》(抽象编号22-04)于今年2月发布。